水质自动监测装置是集成化水体质量管控系统,可对水体的物理性状、化学成分及生物指标实施连续在线追踪。该设备具备自动采样、实时分析及数据归档功能,广泛应用于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农田灌溉水质监管、工业过程控制、水产养殖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场景。
一、数据异常判别准则
(1)自动监控数据持续缺失,且无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2)示值长期在方法检出限附近徘徊,未呈现正常波动特征。
(3)读数波动幅度长期维持在某一恒定值附近微幅震荡。

(4)示值波动范围长期被限制在满量程的2%以内。
(5)手工比对监测结果与在线监测示值偏差超出规定的允许范围。
(6)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器及监控平台三者间数据不一致或传输中断。
(7)分析单元与数据采集单元示值偏差超过1%。
(8)数据采集单元与监控中心偏差超过1%。
(9)生产负荷、治污设施运行状态与监测数据间逻辑关联失准。
(10)生产条件或治污设施发生调整时,监测数据未同步变化或变化趋势违背工艺逻辑。
二、故障应急管理要求
(1)设备发生故障后,须在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确保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修复,须提前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2)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主体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用人工采样分析等方式开展补充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结果。报送频次每日不得少于4次,且相邻两次报送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3)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系由设备故障所致,排污主体应于每日12:00前,通过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数据审核机构提交前一自然日的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可数据有效性。
(4)确因技术改造等原因需拆除或停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主体应提前30日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须建立完整的运行维护档案,如实记载设备故障、维修及日常运维情况。
(6)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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