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9项标准修改单,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的修订尤为引人关注。此次修订创新性地引入了"保质期到期日"与"消费保存期"两项标识要求,对食品流通管理与消费者行为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保质期的制度内涵与法律边界
保质期并非食品变质的绝对判定标准,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加速破坏试验与行业通行规范所设定的品质保障期限。其核心功能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是向销售者与消费者提示超期食用可能面临的品质劣变或腐败风险;二是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分界——在标注期限内因产品缺陷引发的安全事故,由生产或销售主体承担相应责任,超期产品则不得继续合法流通。

需明确的是,保质期标识义务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生鲜农产品(蔬菜、水果、肉、蛋、水产品等)、散装食品(散装粮食等)及现制现售食品(餐饮制品、街头小吃、现场包制水饺等)不在强制标注之列,其可食用期限需依赖生活经验加以判断,其中餐饮食品建议即购即食或及时冷冻贮存。
二、新标准的标识规则革新
此次标签标准修订主要呈现三方面技术调整:
1. 标识术语优化
将传统的"保质期"表述调整为"保质期到期日",消费者可直接读取食品失效时点,无需再通过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限进行推算。
2. 格式规范化
强制要求按年、月、日顺序清晰标示,提升信息读取的直观性与准确性。
3. 消费保存期引导
为响应反食品浪费政策导向,新标准鼓励企业增标"消费保存期"。在消费者未于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情况下,若严格遵循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可在消费保存期内继续食用。
三、保质期认知误区辨析
误区一:所有食品均须标注保质期
食品腐败主要由微生物增殖及脂肪氧化驱动。白酒、食盐、食糖、蜂蜜等因具有高渗透压或高酒精含量等天然抑菌特性,且不存在油脂氧化风险,可长期贮存而不劣变,故无需强制标注保质期。
误区二:保质期长短与防腐剂用量正相关
食品货架期取决于原料特性、加工工艺及贮运条件。传统干制(肉干、菜干)、盐渍(咸鱼、酱菜)、糖渍及低温冷冻等技术均可实现长期保存。现代食品工业通过高温灭菌结合无菌灌装(如罐头制品),或-18℃以下速冻贮藏,亦可显著延长保质期而无需依赖化学防腐剂。
误区三:超期食品必须废弃
生产企业设定的保质期通常包含一定的安全富余系数。对于货架期较长的食品,超期后若未出现感官劣变(异味、变色、质地异常等),经消费者基于经验判断后仍可安全食用,盲目丢弃将造成不必要的食品浪费。
误区四:保质期内绝对安全
保质期有效性严格依赖于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以需2℃~6℃冷藏的巴氏杀菌乳为例,若脱离冷链在室温下放置数小时,即便仍在标注期限内,亦可能因微生物繁殖而提前变质。此外,经商业灭菌后密封的食品,其保质期仅适用于未开封状态;开封后接触环境微生物,须按标签提示(如"开封后冷藏")及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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